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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拒绝交往后,相亲对象仍死缠烂打、跟踪骚扰,因不堪其扰,王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发出新妇女权益保护法施行后首份情侣分手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相亲前任频繁骚扰,女子不堪其扰寻求保护
王女士与汪某经亲戚介绍相识,交往一个多月后,王女士提出分手,不再与汪某联系。汪某心意未了,仍以恋爱交往为名,通过尾随跟踪、发短信、打电话、订外卖等方式,持续纠缠、骚扰王女士,甚至冒充外卖员去王女士家敲门。王女士报警后,虽然公安机关对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汪某也写下承诺书表示不再恶意骚扰,但事后又故技重施,继续骚扰、跟踪王女士,王女士无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王女士提交的报警回执、书面承诺书等证据,证明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被申请人汪某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到工作及住所附近逗留等候、上门敲门等方式多次骚扰申请人,足以认定申请人存在遭受汪某的骚扰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据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汪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女士。若汪某违反保护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在社区和公安机关。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一是扩大保护群体适用范围,不限于家庭成员,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等非家庭成员都可以受到保护。二是扩大不当行为规制范围,不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等行为,纠缠、骚扰妇女等干扰生活安宁的行为,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或者存在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都可以构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
法官提醒,如遭受跟踪骚扰、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侵害时,要严肃地告知对方自己的不适,并积极寻求帮助,第一时间向社区、妇联、公安机关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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