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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告
(2022)粤1971民初15222号
安阳易安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齐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易安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沈晓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原告2022年7月26日提交)、民事裁定书(转普)、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协助查询复函等应诉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并依法由审判员郑烨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请准时出庭。如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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