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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告(2022)粤1973民初10820号
东莞市龙氟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山)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诉被告东莞市龙氟化工有限公司、朱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973民初10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龙氟化工有限公司、朱云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3569.1元、利息10377.32元以及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9月1日罚息3337.57元、复利331.37元,此后的罚息和复利按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龙氟化工有限公司、朱云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支付律师费8821.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龙氟化工有限公司、朱云山负担。两被告应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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