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雄强(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7****0554):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桥头辉泰塑胶加工厂诉被告陆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陆雄强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送达回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2866元和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4.9%计算利息:72866*4.9%*115/365*1.5=1687.4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截止于起诉日2022年7月21日为72866*3.85%*1066/365*1.5=12289.7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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