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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东莞市晟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盛蓝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东莞市盛蓝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973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东莞市盛蓝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晟茗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374592.3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以200317.23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167349.24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以6925.86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均按年利率3.85%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13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盛蓝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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