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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奥美印刷有限公司、罗意花、胡小军、刘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航乐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奥美印刷有限公司、罗意花、胡小军、刘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被告东莞市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奥美印刷有限公司、罗意花、胡小军、刘志军取得联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被告东莞市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奥美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113873元及利息76475.23元(利息以21138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2年3月25日计至2022年6月20日,实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罗意花、胡小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东莞市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奥美印刷有限公司、罗意花、胡小军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4210元;4.被告刘志军在未缴足180万元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奥美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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