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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忠华(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24197612261239):
原告东莞市桥头晶升塑胶模具制品厂诉被告蔡忠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973民初9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忠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桥头晶升塑胶模具制品厂支付定作款10275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0275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39%,自2021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桥头晶升塑胶模具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蔡忠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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