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告
(2022)粤1973民初4813号
湖南艺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MA4M5G46XY)、东莞市艺圣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8EY4B)、丁吉锋(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004248411):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绮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艺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艺圣家居有限公司、丁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973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艺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艺圣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绮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81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8135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丁吉锋对被告湖南艺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货款89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89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绮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81.76元、保全费1365元(已预交),由被告湖南艺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艺圣家居有限公司、丁吉锋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东莞盛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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