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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东(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4****2031):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常平锦华酒类商行诉被告东莞市陈剑东、袁靖、张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陈剑东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送达回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586元及违约金(以17586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10日为3165.48元);
2、被告向原告返还赞助及赠酒费用48800元及违约金(以488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全部费用清偿之日止);
3、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
4、被告二、三、四对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10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记:公告方式及有关情况:张贴于桥头法庭公告栏、网络公告及张贴在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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