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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招聘项目经理,经过严格的初试,笔试和面试,综合测试下来,林小姐得了第一,张先生第二,但是最终录取的却是张先生。林小姐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负责人则称此项目经理职位男性优先,林小姐不能接受此说法,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平等权。那么,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不合法的。项目经理并不属于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该公司以“男性优先”对公民以区别对待,明显是对女性的歧视,该公司的说法侵犯
了林小姐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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