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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创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18972737):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新逸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创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东莞市创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送达回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94207元及利息,利息以39420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5月20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服务费清偿完毕之日;
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附记:公告方式及有关情况:张贴于桥头法庭公告栏、网络公告及张贴在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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