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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海(公民身份号码:4523291982****1952):
本院受理原告兰太银诉被告唐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唐光海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送达回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保函费用800元;
4.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岭头段)322号凯逸豪庭27幢住宅楼2单元1603的房屋(证书编号: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0180701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10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附记:公告方式及有关情况:张贴于桥头法庭公告栏、网络公告及张贴在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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