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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鑫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R1DW42):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辉响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鑫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鹏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娟子、杨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东莞市鑫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送达回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27455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7455为本金,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时期LPR一年期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为 920 元);

2、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500元;

3、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担保费用1000元;

4、被告二对上述第1-3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5、被告三对上述第1-3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被告四对上述第1-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附记:公告方式及有关情况:张贴于桥头法庭公告栏、网络公告及张贴在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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