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1973民初8912号
原告刘其太与被告李志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973民初8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志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其太借款130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3.7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志遥负担,被告应迳付原告,本院无需另行退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东莞盛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东莞盛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