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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善同: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广易发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善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被告覃善同取得联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被告支付费用12632元;2.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被告立即办理将案涉车辆进行过户至被告名下之手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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