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1973民初12722号
曹海瑛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新南路支行诉被告曹海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973民初12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海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新南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799元、利息642.39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9月23日的罚息3662.37元、复利1050.10元;后续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附表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分别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元,由被告曹海瑛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 被告应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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