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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鹏:
本院受理原告尹想念诉被告卿宰花、汪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与被告汪鹏取得联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两被告赔偿原告因粤SD10355车辆停运损失费用和车辆停运期间租赁费用及本次事故评估维修价格鉴定费用4059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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