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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和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金洱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精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和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金洱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1973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和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精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967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59677.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东莞市和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精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13元;三、驳回原告东莞精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68元,保全费3054元,合计119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和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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