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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丰盛防伪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高鑫胜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东莞市高鑫胜光学玻璃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送达回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1584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30158.4元(以301584元为基数,按照1%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10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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