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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高鑫胜光学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7WUE0E):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龙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高鑫胜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东莞市高鑫胜光学玻璃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送达回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97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9796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金额为3031.7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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