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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博致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NDEC15)、谭晓初(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79****551X):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欣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博致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谭晓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东莞市博致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谭晓初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送达回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东莞市博致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7483.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58821.45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23563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14584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51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7月12日为17011元);2.被告谭晓初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指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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