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德书(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10922831X):
本院受理原告王友贤与被告卢德书、刘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973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德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友贤偿还借款本金352600元及利息(以35260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卢德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友贤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友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18元(已预交),由被告卢德书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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