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仕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7M552):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鑫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仕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973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优仕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鑫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4319元及迟延支付利息(以154319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5.7%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鑫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44元(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鑫淼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44元,被告深圳市优仕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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