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在银行买的是保本的高回报理财产品,没想到却“入伙”私募基金,10年来颗粒无收。最近,市民覃女士将投资的基金公司、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退回本金及收益。7月22日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调查围绕案件的主体资格、原告诉求、责任划分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据了解,原告覃某于2012年12月10日去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经过银行员工的推荐购买了200万元的投资理财产品,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十年间,覃某的投资未收到应允的高收益回报,因此他要求解散案涉基金公司并退回投资资金,同时,银行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席上,除了某基金公司、银行代表外,还有十多位基金公司合伙人。被告基金公司称,原告案涉基金的投资人,也是案涉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投资管理人,已经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基金现状、经营情况以及对外投资的现状均已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告知各合伙人。被告银行方称,案涉基金虽在银行开立基本户,一直根据执行合伙人的指令进行操作,投资人在签署协议时,具备相应的识别能力,应该自行判断产品的风险,且银行没有实施任何代销行为,不存在过错。
由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等情况,法庭将根据原告庭后提交相关材料的情况,延后另择期审理。
如何安全理财?法官提醒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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