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长期)
买方:东莞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拟向乙方长期采购“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
1、品名、规格、价格等以乙方回复传真确认的甲方订单为准。甲方持有一件乙方提供的、双方确认封存的样品,作为产品质量的依据。
2、乙方更改上述标准样品之材料及零件之设计时,需经甲方之事前书面同意;甲方之变更要求,乙方如有正当理由,需在甲方发出通知后2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默认。
3、因任一方之建议而改变材料、制造方法、程序或采用之原料成本降低时,双方应立即按成本降低调低价格。
第二条:订货
1、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可依需求,以甲方订单向乙方订购本合同标的物。
2、甲方如有急货情形时,可以电话或传真先行向乙方订货,乙方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确认。
3、双方同意甲方订单亦视为本合同之一部份。
4、甲方依本合同所下之订单,如订单有与本合同规定相违之处,乙方应于接获订单之日起算二天内以书面或传真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接受订单全部内容。
5、甲方可以变更原定之订货人、受货人、运送方式、时间、交货地点。因变更造成额外的开支由甲方承担。
6、甲方如变更订单之交货期应于原预订之交货期前十四日通知乙方。变更交期如为延后不得超过原交期六十天,如甲方取消订单应于交货期前十四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交货
1、乙方应依订单内容履行交货义务。
2、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3、乙方如提前交货应经甲方同意方可出货,否则甲方可拒收。
4、乙方于交货前应提供订购标的之出厂检测报告以及第三方检测报告。乙方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并授权甲方向第三方检测机构调阅相关测试资料或样品。因变更订购标的之制作流程、组装工艺、原材料、零部件及其供货商足以导致该订购标的物质成分变更者,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之检测报告。
第四条:运送
1、甲方可指定订购标的之运送人、运送方式、路线、包装方式。因甲方的指定导致额外开支的,由甲方承担。
2、运送费用及相关费用、运送途中所生风险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检验
1、乙方提供之订购标的均应完全符合订单规格明细。
2、乙方保证订购标的之制造及测试之过程完善合理并依据标准制造测试及检验流程完成并应依甲方之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予甲方参考,足以使订购标的完全符合甲方及其客户之要求。乙方需检验或测试合格后出货。甲方保留订购标的运送前之检查及测试之权。
3、订购标的依排程生产完成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到厂进行检验,甲方可视需要派员于乙方厂房驻厂检验,由品管抽验或全部检验、测试,乙方应提供办公场所及检验仪器。
4、甲方于乙方交货前所为之订购标的检验并不解除乙方之任何责任。甲方如于受货时发现订购标的质量或规格不符规定,或有瑕疵不良情况时,甲方可拒绝接受。
5、乙方于出货时应附具订购标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书。
6、当乙方交付的订购标的涉及规格、原材料、生产制程、厂址与加工厂家的任何变更前,乙方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违反约定时,乙方应依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赔偿甲方损失并按双方交易金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验收
1、双方同意依样品或双方确认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验收时,乙方应提出订单为凭。
3、甲方应于收货后尽快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即赋予合格通知。如有不合格时,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负责更换,若逾交货期限,仍依第九条办理。
4、如甲方于急货或认有必要时可为下列行为,因此所产生之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一款:部分验收,不合格部分剔退乙方限期重新加工制造。退修部分甲方可自应付款项中扣除于修复后再行购回。
第二款:自行重工、筛选不合格部分。
5、甲方保留于乙方工厂厂验之权利。
第七条:风险移转
订购标的于甲方验收合格前之风险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条件
1、乙方应开立以甲方为抬头之发票向甲方请款,之后甲方依照第二项付款。
2、乙方应于每次订购标的交清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订购标的之合法发票以及对账单,甲方始于订购标的验收合格后甲方会计立帐日起月结 天后依甲方付款日付款。如有乙方应付罚款或违约金,甲方可从应付价款中抵扣。
第九条:迟延交货
1、乙方逾期交货,甲方仍予以验收完成,每逾一日应计罚价款总额千分之五予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在价款中扣抵。
2、若系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所致交货迟延时,乙方同意依甲方要求改空运,负责送到甲方指定之地点,并负担空运费用。
3、乙方所交付之订购标的经甲方验收不合格时,经退回改善,如未能于所订期限内完成,所逾期间亦应依第一项计罚。
4、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乙方延迟交货,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但乙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时及不可抗力结束后三日内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所交付之订购标的全部是新品,且无瑕疵并完全符合甲方订单所载之规格。
2、甲方于乙方交货前所为之检验、收货时所为之验收或对乙方支付价款之行为,均不能认为甲方因此免除乙方对订购标的之担保责任;甲方或甲方客户此后如发现订购标的质量或规格不符规定,或有瑕疵不良情况时,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依限更换,否则甲方即可依第九条迟延交货规定处理或依第十九条规定径行终止合同。
3、乙方已完全了解甲方公司对于采购订购标的所告知之使用目的及生产计划,乙方保证供应予甲方之订购标的之功能、质量、规格、效力表现等完全符合甲方公司关于上述使用目的及生产计划之用途。
第十一条:保固及维修
1、订购标的自甲方验收合格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为保固期,验收日起六十个月为保用期
2、乙方同意于保固期内正常使用之损坏负免费当地换修之责任若经乙方同意可以订购标的价金百分之五的标准由甲方自行维修,甲方可径自订购标的价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及订购标的责任
1、乙方同意免费授权甲方使用本合同订购标的乙方所有之智能财产权,乙方保证所交付之订购标的绝无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专利权、营业秘密等相关之知识产权,如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发生纠纷应付款项,乙方应负责解决,如甲方因此受有损害,乙方并应赔偿一切损失(含律师费)。
2、乙方同意因订购标的之正常使用而致第三人受有损害时,负一切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特别要求
乙方交付的产品不得印有自己的标志,而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打印甲方公司的标志(打印LOGO由双方补充协议确认)
第十四条:保密要求
1、除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外,乙方应对本合同及甲方交付之文件、物品等有关事宜负保密责任。乙方并应要求其受雇人员遵守本条之规定。
2、乙方对甲方出借或交付设计图或设计书或产品规格只要求图等(含复印件),应承担保密责任,并遵守事项:(1) 不得使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任何范围。(2) 不得使其发生失窃、遗失、破损以及污毁等情形,应严格加以保管,无论何时都能接受甲方通知检点并加以整理。(3) 除依甲方指示加以修订外,不得将内容增减、涂改、抹消等而加以变造。(4) 除依甲方指示外,不得复印。(5) 非用于本合同目的或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其带出乙方营业场所或借给第三方阅览或转让给第三者。也不得将情报泄密给任何第三者或不得为此类似行为。(6) 生产中止、终止、设计书变更等借出目的完成时,或标的物完成前,若甲方有所要求时,应与复印品一并立即交还甲方,乙方不得留存任何复制件。
3、乙方对甲方的采购行为应当保密,不得向甲方的客户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透露该产品系向乙方采购。
4、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后七日内将甲方因本合同所交付之文件、物品返还甲方。
5、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终止后仍遵守本条之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损害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致甲方遭受损害时,无论本合同终止与否,乙方均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甲方及甲方客户所要求之退货、回收,重工及其它相关之费用(含律师费)。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以下两种方式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赔偿:1、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甲方对第三人的赔偿、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公证费、取证费等)或2、赔偿人民币五十万元。
第十六条:禁止转让
乙方于本合同之权利义务,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再授权与第三人。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任何争议,均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东莞仲裁。
第十八条:双方同意,在履行相关合同的过程中,相互之间往来的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任何调解、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电子记录的输出文件应被视为原件。任何一方不能仅仅因为它们是从电子记录复制而得而拒绝承认它的证据效力。
第十九条:有效期间
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有效期间三年,期满后自动延长三年,除非一方于本合同或合同延长后的终止日3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约或依本合同之条款提早终止合同。本约正本合同各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 方:
法定(签约)代表人:
地 址: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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