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贝贝(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8510262057):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齐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贝贝、赵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973民初9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赵军、刘贝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齐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款3624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6241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5.55%支付至付清之日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元,由被告赵军、刘贝贝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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