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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院
黄冬香(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609134118):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金卓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冬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973民初6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冬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金卓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8583元及迟延支付利息(以118583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5.55%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金卓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445元(含受理费4000元、保全费1445元),由原告东莞市金卓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黄冬香负担4445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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