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等三人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夏文杰、韦登科(均已判决)共同出资在东莞市大朗镇汇盛国际大厦成立东莞市莞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后在大朗镇长塘大厦、南城区中环大厦、常平镇汇俊中心大厦等地设立办公室,以莞财公司、东莞市金蚂蚁公司(未工商注册)等公司名义,对外从事非法“套路贷”活动。商事登记上登记程红星为法人代表,夏文杰(占股40%)和程红星为股东(占股60%)。2018年6月8日,莞财公司变更被告人何某为法人代表和股东(占股60%)。夏文杰、韦登科以聘请员工的方式纠集被告人何某、程某、徐某以及程红星等六人(六人均已起诉)、程汉全等九人(后九人均已被判决),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通过签订虚高金额借贷协议、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实施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夏文杰、韦登科为首要分子,程汉全、程红星等人为重要成员,何某、程某、徐某等多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宣判现场平稳有序。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无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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