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鑫胜光学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汇一川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高鑫胜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45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7.3元(利息以104550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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