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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经营外汇兑换业务应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指定银行及法定外币兑换点之外的地方进行外币兑换属于违法行为。近日,东莞中院审理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被告人利用经营报关公司的便利,非法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牟利,非法转移走私犯罪所得至境外实施洗钱,最终获刑六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袁钢志曾经营某报关公司,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明知曾某玲等人(另案处理)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袁钢志仍然多次帮助曾某玲等人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并将美元汇入曾某玲等人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
袁钢志与曾某玲等人通过微信群商谈好兑换汇率、兑换金额后,由曾某玲等人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转入由袁钢志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袁钢志收到款项后,扣除千分之二的手续费赚取差价牟利,然后将剩余人民币转给上游人员罗某锋(另案处理)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罗某锋在境内收到款项后,通过香港的银行账户将相应的美元转入曾某玲等人提供的香港收款账户中。经调查核实,袁钢志为曾某玲等人非法兑换外汇金额共计约1.7亿元,非法获利34.71万元。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将袁钢志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通过袁钢志从业经历、认知能力、接收的信息,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方式,以及供述、证言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袁钢志对于上游资金为走私犯罪资金并协助转移至境外为“明知”。一审法院认为,袁钢志无视国法,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袁钢志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地下钱庄”实施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件,入选为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金融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不但严重破坏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惩。本案依法以洗钱罪对“地下钱庄”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严厉打击,更好发挥打财断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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