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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 告(2022)粤1973民初7828号
原告刘其太与被告李志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973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常平小黄蔬菜批发店支付货款34420元及利息(以34420元为本金,从2022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锋负担,被告应迳付原告,本院无需另行退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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