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普、庞德水、李久英: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浩扬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昌普、李华、庞德水、陈林、李久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1973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杨昌普、李久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浩扬机械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87600元;二、限被告杨昌普、李久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浩扬机械有限公司退回运费5000元及赔偿二次运费580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浩扬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1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70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浩扬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59元,被告杨昌普、李久英负担497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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