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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红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芳: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兴彬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红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971民初1535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红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兴彬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016.6元;二、被告广州市红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兴彬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56016.6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从2022年5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0.33元、保全费1300.0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广州市红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芳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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