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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昌(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8008303910):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诉被告徐国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徐国昌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被告)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案涉贷款的本金13434.7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12日,尚欠利息0.00元、罚息5603.32元、复利1319.27元,后续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的合同编号为44020170412019477004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的约定计算,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共计20357.34元。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案涉贷款的本金19997.5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13日,尚欠利息867.89元、罚息8309.73元、复利2387.61元,后续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的合同编号为44020170413019690632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的约定计算,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共计31562.78元。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案涉贷款的本金9999.2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2日,尚欠利息463.52元、罚息4076.30元、复利1164.09元,后续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的合同编号为44020170502023194397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的约定计算,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共计15703.13元。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案涉贷款的本金9999.5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5日,尚欠利息468.20元、罚息4076.44元、复利1166.46元,后续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的合同编号为44020170505023812705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的约定计算,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共计15710.65元。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案涉贷款的本金16999.2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5日,尚欠利息795.94元、罚息6929.95元、复利1983元,后续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的合同编号为44020170505023819814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的约定计算,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共计26708.13元。(以上本息暂共计110042.03元,详见《贷款详细信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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