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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民汇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敏、肖邓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肖敏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本金63284元人民币;二、请求法院判令肖敏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63284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1年5月1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9日为21727.51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肖敏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元;四、请求法院判令肖邓对肖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暂合计为 86511.5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雍维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04月18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寮步镇小坑村文德路8号(即小坑文化广场侧)寮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不应诉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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