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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971民初12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红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11872.33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11月10日,利息11446.03元、罚息420.87元,后续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罚息对逾期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红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4712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对被告黄红霞名下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帝豪花园豪鸿阁六楼A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0260009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72.7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负担4.04元,由被告黄红霞负担11168.68元,上述费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已预付,被告黄红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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