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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郑长安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仙夹镇夹际村
【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651209****
 
【被执行人】洪曲波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蓬华镇大演村
【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11216****
 
涉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粤1972执恢122号案件。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2民初190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如下: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18161.21元、利息726600.3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20584.13元,合计1980345.69元。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经审查决定,面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
 
1.悬赏范围
举报被执行人郑长安、洪曲波个人合法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汽车、企业股份、知识产权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2.线索提供形式
书面提交。
 
3.赏金支付
如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未掌握的),并协助本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由本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威塑胶有限公司按照实现金额的10%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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