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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志德诉被告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相关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类似案例的提示、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通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速裁快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要素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99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LPR自2022年1月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暂计至落款之日为98天*0.037*10000/365天)=99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状及副本,本院将依法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9日16时10分在石排法庭开庭,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员庾少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柏森、人民陪审员王少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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