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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971民初29700号
刘佰英:
本院受理原告景勇豪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802元(以25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0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17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由审判员邱桂珍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于2022年12月16日9时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开庭进行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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