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日)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民告官”案件,东莞某装饰设计公司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纠纷因何而来?市政府成了被告又将如何应对?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和行政复议企业状告市政府和市人社局
2021年8月29日早上,某装饰设计公司员工罗某从出租屋骑电动车到公司上班,途中与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
2021年11月8日,罗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12月18日,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罗某受伤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其为工伤。原告某装饰设计公司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法受理审结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由于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于是该公司一纸诉状将东莞市人社局、东莞市政府以及第三人罗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激辩:第三人是否在上班途中遭遇事故?
东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旺先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全程参与旁听。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针对第三人是否在上班途中发生的案涉交通事故,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原告某装饰设计公司表示,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为8:30,而罗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8:20左右,从事故发生地骑自行车到公司至少需要43分钟。若事故当天罗某是去上班,则其从事故发生地至公司,将是上午9:00左右,属于公司制度规定旷工半日的情形。另罗某所居住地与其入职登记的地址也不一致,不属于合理的上班路线,不符合“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的情形。
市政府、市人社局表示,原告行政人员吴某琼的《询问笔录》及事故发生地的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证实罗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上具有合理性;《居住证明》《职工伤亡事故认定现场示意图》可证实罗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搬迁了居住地址,其事故发生地位于现居住地和公司地址之间,属于合理的上班路线。罗某以上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从居住地到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属于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在最后陈述环节,副市长刘旺先代表市政府发表了陈述意见:市政府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对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告官见官”渐成常态
近年来,市第一法院坚持以行政审判促依法行政,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着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据市两级法院统计,2022年上半年,全市行政机关各级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已超650宗。与往年相比,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量大幅提升,告官见官渐成常态。
与此同时,东莞市司法局、市普法办会同市第一法院,多次组织领导干部现场旁听案件庭审,进一步推动了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体验化和实践化。2018年以来,东莞市正式建立全市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学法用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要求全市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法院现场旁听和观看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的形式,每年旁听案件庭审不少于一次。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出庭又出声,全市领导干部参加案件旁听庭审,成为东莞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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