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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6931425R):
本院受理原告邹春梅、伍仙、伍阳诉被告李海威、周口市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程学理、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973民初212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在940000元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二审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案将依法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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