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法律咨询:18002656710

陶勇: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勇祺诉被告陶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双方2021年11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押金13500元及2022年1月、2月、3月房租13500元;3.被告违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东莞盛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法律咨询:18002656710

  

Copyright ©东莞盛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