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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弘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耀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惠州市中扬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东莞市耀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惠州市中扬家居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被告)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22267.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2267.59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5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4.21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42233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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