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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升彩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辰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七海秀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东莞市辰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七海秀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被告)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66386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63868.4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29日为34316.47元)。被告二对被告一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以上共计698184.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11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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