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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汝海(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009049396):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诉被告柘汝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柘汝海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被告)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402003.67元(其中本金283350.58元,利息18521.57元,罚息81525.34元,复利18606.1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1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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