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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楣(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70604151X)、符明琴(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612138643):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荣楣、符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王荣楣、符明琴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被告)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5897.52元;2.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滞纳金(2020年1月11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管理费滞纳金2798.22元);3.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5897.52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直到本金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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