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裕龙饮用水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东莞市裕龙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二、处以罚款50000元
2、广东力素美食品有限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广东力素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纤倍力水果坚果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 处以罚款 处以罚款50000元
3、东莞市锦加兴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东莞市锦加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板栗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处以罚款、停产停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4003元;
三、没收违法生产的绿豆饼共74箱,板栗酥109箱;
四、处以罚款163630元;
五、停产停业五天
4、东莞川信行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东莞川信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芝麻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第七十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处以罚款、停产停业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生产的“芝麻油”10瓶,“红烧酱”共863包及包装袋412个;三、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四、处以罚款133600元;五、停产停业五天
5、东莞市紫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 东莞市紫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在网站上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作展示商品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以罚款2000元。
6、东莞市桥头金伦首饰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东莞市桥头金伦首饰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 处以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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