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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2)粤1973民初10893号东源县亚源饮料厂、刘海瑞判决公告
东源县亚源饮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70759405XT)、刘海瑞(公民身份号码:44252519580707271X):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美森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源县亚源饮料厂、刘海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973民初10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源县亚源饮料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美森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50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508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3.7%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海瑞对被告东源县亚源饮料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元(已预交),由被告东源县亚源饮料厂、刘海瑞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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