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1973民初15218号
刘芸(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78****4025):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桥头皖一豆腐店诉被告刘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刘芸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送达回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货款46627元及利息(以46627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计算按照LPR年利息4%,暂计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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