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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973民初10594号
深圳市彬立盛电子有限公司、陈泽彬、东莞市健德佳电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丰顺县泰坤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彬立盛电子有限公司、陈泽彬、东莞市健德佳电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深圳市彬立盛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健德佳电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8317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982.18元(以283177为本金从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陈泽彬对深圳市彬立盛电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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